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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公告)96年度活化校園空間總體計畫「開創閒置空間新生命,營造永續節源新基地」通過名單及金額(96.10.29)
主旨:檢送:96年度「教育部活化校園空間總體計畫」-「開創閒置空間新生命,營造永續節源新基地」核定補助經費情形,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已於96年10月4、5日召開審查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計畫請各縣市政府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若擬依本部 三、各獲補助學校之執行經費請款規定如下:國民中小學等屬地方教育機關主管之學校,依規定需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備領據到部領款,請由地方政府1次請款,不受理個別及分批請款,請地方政府於公文中詳列請款之學校及金額以便查核。因未能依規定領款而致使進度延誤者,相關行政責任請自行負責。 四、請於 (一)、經費調整對照表。 (二)、刪除及縮減項目說明,請各校依補助經費額度評估各校最具急迫性之項目。 (三)、設計圖說及施工詳圖等相關資料。 五、為有效執行預算,各受補助單位之設計圖說需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方能辦理招標公告,違者取消補助。請於設計圖說通過審核後儘速完成招標公告及簽約,並請於本年度結束前執行完畢,如未能於期限完成者,請於期限內說明不可抗力之原因,以利評估是否取消受補助資格。 六、本計畫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之規定,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請直轄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提出百分之五十之配合款;縣(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但具鄰避性質之環保設施工程與原住民族重要建設及專案性計畫,不在此限;本計畫屬專案性補助,縣(市)政府不受此限。 七、經費執行請務必依本案經費補助作業要點及本部相關規定審核編列,日後各校經費執行若經查有不符規定者,即依規定辦理繳回。本計畫執行完畢後請依規定辦理核銷結案,其有剩餘款者應予繳回,成果報告中應檢附收支明細報告表備查。 八、依照要點,期末報告需提供落實永續環境教育於課程、活動或校園生活中之活動,由各校自行編撰。 九、本部委員或輔導單位至各校進行訪視及輔導時,惠請各縣市教育局派員陪同,並予以行政上協助。委託單位要求配合事項如有疑議,請學校逕與本部環保小組聯絡。 十、請各校及早完成,以免無法於年底前通過本部期末審查及辦理結案。 十一、 請各縣市政府於請款時提供本計畫縣府承辦人,電話、傳真、mail帳號,以便後續聯絡。 96年度活化校園空間總體計畫 「開創閒置空間新生命,營造永續節源新基地」通過名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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