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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公告)本部「104年度補助永續校園局部改造計畫」第二階段核定補助學校名單(104.7.2)
一、依據本部 104 年 6 月 10 日審查會議決議辦理。 二、應配合執行事項說明如下: (一) 請於文到後 3 週內儘速傳送下列相關資料電子檔至永續校園輔導團,以進行修正後之設計圖說審核,整合案須彙整後送達,未完成者將不辦理請款: 1. 審查意見回覆說明表 (以二欄表格可對照之格式填寫)。 2. 修正後之各改造項目細部設計圖說 (須達可招標發包程度,資本門須檢附工程明細總表、工程明細表、單價分析表與數量計算表等資料)。 3. 請繳交修正後之教學及課程活動及相搭配之課程規劃等相關之計畫書。 4. 請各獲助學校務必派員出席第二階段計畫執行說明會議。 (二) 請款領據請於 1 個月內函送到部,並檢附修正後之經費申請表(.odt) (請填列第二階段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及自籌款,須用印),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中職校,請自行備妥領據到部領款;國民中、小學等屬地方教育機關主管之學校,依規定需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備妥領據到部領款,請由地方政府統一辦理請款,不受理個別及分批請款,如因未能依規定領款而致使進度延誤者,相關行政責任請自行負責。 (三) 獲補助學校修正後之細部設計圖說須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方能辦理招標發包事宜。 (四) 如欲放棄執行本計畫,請於文到 1 周內先行電話敘明後再函知本部,並說明原由,經本部審核同意後方可放棄執行。 (五) 為避免紅火蟻、褐根病,及其他外來入侵生物的擴散,植栽及土方轉移應注意是否有入侵生物之情事。 三、經費執行規定: (一) 本計畫依補助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第一階段審核通過審查者,方得執行第二階段,並補助該階段之經費;執行成果審查未通過,或未於指定時限內繳交期末報告書、教案、800 字簡介等相關資料者,收回核定執行經費 20%,且於未來 3 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二) 本計畫依據行政院 103 年 9 月 22 日行政院院授主預教字第 1030053971 號函同意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三) 本計畫採部分補助,並依據本部與所屬機關 (構) 對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第 4 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補助辦法」第 9 條之規定,各縣市補助比率依其財力分級,第一級最高為 80%,第二級 (含以下)不得超過 90%,請編列自籌款項配合辦理。 (四) 經費執行請務必依本計畫補助作業要點及本部相關規定審核編列,倘經查有不符規定者,應依規定辦理繳回;本計畫執行完畢後請依規定辦理核銷結案。 四、各縣市政府教育局 (處) 配合事項: (一) 本部或輔導單位至各校進行訪視及輔導時,敬請各縣市教育局 (處) 派員陪同,並予以行政上協助;有關委託單位要求配合事項如有疑義,請與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以下稱資科司) 聯絡。 (二) 請各縣市政府於請款時提供本計畫縣府承辦人,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帳號,以利後續聯絡。 (三) 為鼓勵第一階段執行之學校及縣市,請各縣 (市) 政府本於權責辦理相關承辦或執行人員之敘獎作業。 五、為有效協助各獲補助學校及縣市執行本計畫,本部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室內環境品質學會及中原大學辦理永續校園相關輔導計畫,聯繫方式如下: (一) 永續校園輔導團:黃子凌小姐,電話:06-2366888,e-mail:TSCP999@gmail.com。 (二) 永續校園全球資訊網:徐玉姍工程師,電話:03-2654733,e-mail:esdtaiwan@yahoo.com.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