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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公告)「98年教育部補助大專學生協力地方推動永續校園計畫」獲補助名單(98.05.11)
備註說明: l 如為一位以上申請同一計畫案之同學,請指導教授協助推選一位計畫負責人,負責受理經費事宜,本案僅提供一名經費,由計畫負責人代表領款,於推選後回報,並請附上全組組員簽名之同意書。 l 關於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申請同一計畫案之指導教授三位,敬請三位指導教授互相推選一位,負責受理經費事宜,本案僅提供一名教授指導費用,由代表指導教授一位領款。 l 除「98年度教育部補助大專學生協力地方推動永續校園計畫徵選辦法」徵選辦法規定外,若指導教授於計畫執行期間如發生所指導之學生表現不佳、未實際執行之事宜,指導教授得主動申請註銷或終止計畫,並將補助之款項依比例繳回。(獎學金依實際執行工作期間3個月內補助60%,執行3-6個月內補助70%,執行6-9個月內補助80%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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